2020-05-06 09:50:02 哈尔滨人事考试网 //haerbin.huatu.com/ 文章来源:黑龙江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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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的国体与政体
国体——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政体——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基本经济制度
基 本 经 济 制 度 | 公有制经济 |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 |
国家政策: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国有经济 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 经济实行鼓励、指导和监督 | |||
公有制主体地位还 表现在自然资源归 国家和集体所有 | 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矿水城土) | ||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集体所有(宅基自留) | |||
①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既可 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森 林、山岭、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优先属于国家所有) (山林荒草滩) 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 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优 先属于集体所有) | |||
非公有制经济 | 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等形式。 | ||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 |||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
三、基本政治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
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2. 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权(2)变通执行权(3)治安权(4)财政自主权(5)
自主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权(6)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四、选举制度
普遍性原则 |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 | 中国公民 |
年满十八周岁 | ||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 ||
不能行使选举权的三种情况 |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 |
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 | ||
精神病人 | ||
平等原则 | ||
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 ||
秘密投票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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